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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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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2-13
(2025年1月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机构信息:包括领导介绍、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等。
人事信息:包括干部人事任免和非常设机构成立等。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策文件:包括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包括政策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决策预公开、决策草案、决策结果、意见征集情况。
规划计划:包括规划计划。
统计数据:包括律师工作统计数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据、公证工作统计数据。
建议提案:包括区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区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法治社会:包括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政府:包括法治政府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依法治区:包括依法治区工作。
二、编排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名称、发文字号、内容描述、生成日期、索引号。
索引号构成如下:SY-00247826-02020-00000
(一)SY代表索引。
(二)第1-9位数字为单位代码。
(三)第10-14位数字为年份代码。
(四)第15-19位数字为流水号代码,由“1”开始从小到大按照录入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崇明”门户网站(http://www.shcm.gov.cn);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办公室,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9楼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59622906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9楼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2150
传真号码:021-69610057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崇明”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崇明”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等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9楼南;联系电话:021-59622906;传真号码:021-69610057;电子邮箱:cmsfjbgs@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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